2020年9月-2021年4月当事人向海关中报进口13票“盐酸乐卡地平片10mg药品”,商品编号!3004909099,共计578万余盒,“领取特许权力用费确认”填报“是”。2020年8月31日,当事人按照许可和谈对外领取“盐酸乐卡地平片,10mg药品”首笔305万欧元授权许可费(应税特许权力用费),11月9日,当事人领取残剩305万欧元授权许可费(除代扣代缴费用现实领取2663283。02欧元)。但当事人未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通知布告(关于特许权力用费申报纳税手续关问题的通知布告)第、第四条之正在领取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纳税,也未将特许权力用费已领取金额正在进口报关单“杂费”栏填报。漏缴关税0元、消费税0元、漏缴54万余元,畅纳金5万余元。海关认为,当事人应税特许权力用费未按向海关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通知布告(关于特许权力用费申报纳税手续相关问题的通知布告)第、第四条之,影响了国度税款征收。正在海关调査期间当事人能照实申明违法现实、供给相关材料,自动缴纳脚额金减轻风险后果。最终,海关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以罚款17万元。第二十四条进口货色的收货人、出口货色的发货人该当向海看护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相关单证。国度进出口的货色,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置法子由国务院。出口货色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该当正在货色运抵海关监管区后、拆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三、纳税权利人正在货色申报进口时已领取应税特许权力用费的,已领取的金额应填报正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正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管货色申报进口之日合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力用费征收税款。四、纳税权利人正在货色申报进口时未领取应税特许权力用费的,应正在每次领取后的30日内向海关打点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力用费申报表》(见附件)。报关单“监管体例”栏目填报“特许权力用费后续纳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色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色编码,“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领取的应税特许权力用费金额,“毛沉”和“净沉”栏目填报“1”。海关按照接管纳税权利人打点特许权力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色合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力用费征收税款。第十五条进出口货色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钱、商业体例、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标地或者其他该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别离按照下列予以惩罚,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核定进出口货色完税价钱法子》(以下简称《审价法子》)第五十六条的定义,进出口范畴中的特许权力用费是指“进口货色的买方为取得学问产权人及人无效授权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手艺、著做权、分销权或者发卖权的许可或者让渡而领取的费用。”本案例所涉及的“授权许可费”即属于上述范围。当前,即将于2024年12月1日生效的《关税法》第二十五条了该当计入进口货色计税价钱的费用范围,此中包罗“做为该货色向中华人平易近国境内发卖的前提,买方必需领取的、取该货色相关的特许权力用费”。上述沿袭了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自1992年以来的立法老例,而正在此之前,特许权力用费并不存正在太多的切磋空间。缘由正在于,我国晚期核定进出口货色完税价钱的根本并非“成交价钱”,而是“一般到岸价钱”。以1987年《海关法》为例,其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口货色以海关核定的一般到岸价钱为完税价钱,出口货色以海关核定的一般离岸价钱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钱。到岸价钱和离岸价钱不克不及确按时,完税价钱由海关估定。”如斯一来,往往构成于到岸后的特许权力用费则不会成为海关计征进口税费的一部门。上述送来改变的际遇是我国插手世界商业组织,这意味着我国许诺恪守《1994年关税取商业总协定》关于海关规费和费用的,此中,就包罗《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取商业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以下简称《估价协定》)。《估价协定》第一条开明义,本协定项下完税价钱的次要根据是第1条所界定的“成交价钱”(Transaction Value)。《估价协定》第八条则进一步对“成交价钱”的范畴进行了列举,此中就包罗特许权力用费(Royalties)。取此同时,国际公约须为国内法刚刚得以合用。千禧年后生效的《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审价法子》均了“成交价钱”及“特许权力用费”。以上形成了特许权力用费海关争议处理的顶层法令框架。本案例所征引的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9年第58号有其特定布景。有人认为,国度之所以更加强调对特许权力用费,是由于其时大量跨国公司的境内子公司对外领取特许权力用费,引致税务机关的关心和质疑。2016年3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0号通知布告,对原《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出口货色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通知布告)再次进行了修订,新增“领取特许权力用费确认”等项目标填制规范。2017年3月,海关总署起头为期三年的特许权力用费专项稽察。正在此之后,全国各地海干系续针对进出口企业的特许权力用费申报问题开展稠密稽察。正在此期间,海关总署先后发布2017年第13号通知布告和2019年第18号通知布告,对特许权力用费的申报加以规范。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9年第58号第三点和第四点的主要意义正在于,其提高了对纳税权利人的合规要求,要求纳税权利人正在进口货色时即需确定该货色能否涉及应税特许权力用费,并就此增设了新的监管体例——“特许权力用费后续纳税”(代码9500)。本案例中,虽然当事人正在“领取特许权力用费确认”栏目已填报“是”,但其初次对外领取的应税特许权力用费发生于货色申报进口之前,按照上述通知布告,该当正在报关单“杂费”栏目进行填报,而其并未填报。此外,当事人第二次对外领取的应税特许权力用费可能发生正在货色申报进口的三十日之内,按照上述通知布告,当事人该当正在领取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纳税,但海关认定其并未实施上述申报行为。虽然本案当事人曾经认识到案涉货色存正在应税特许权力用费、并进行申报,但其仍正在其他申报环节疏忽大意了。当然,实践中关于特许权力用费的争议更多是正在于其能否“应税”,最终,当事人将可能取海关就其间接或间接领取的特许权力用费能否取该货色无关、其领取能否形成该货色向中华人平易近国境内发卖的前提这两个问题构成争议。关于本案所涉及的“授权许可费”,海关并没有正在惩罚决定书中对其性质予以申明,而是间接将其认定为应税特许权力用费,我们天然无从阐发其背后躲藏的争议。实践中,特许权力用费的名目繁多,难以判断其应否被纳入计税价钱,极易惹起争议。以本案为例,特许权力用费的领取就于进口货色款子的领取,以至正在不少环境下,二者的合同也是彼此的。此外,若何定义哪些特许权力用费取进口货色相关、若何理解中华人平易近国境内发卖的前提?这些问题带来的挑和,生怕比本案例要复杂得多。